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2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4月28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95009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新台幣肆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4月27日21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176號(圃園賓館309室)。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同)4,000元。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男客 周志文 之證述。
㈢扣案之4,000元。
扣案之4,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併
予宣告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依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