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輝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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