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數量(僅就驗後毛重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分別查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數量之扣案毒品,被告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治後(93年度毒聲字第1691號、93年度毒聲字第2539號),業由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94年度戒毒偵字第401號)。而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均為查獲之毒品,復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經查: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此均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無誤,有該醫院鑑定通知書10份卷附可稽,均屬查獲之毒品,且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用之部分,既已不存在,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惟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警察機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另扣得被告甲○○持有之海洛因8包(淨重15.97公克)部分,因被告係以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由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且其並未施用海洛因命等情,此有本院送觀察勒戒裁定、本院送強制戒治裁定、聲請人不起訴處分書、聲請人簽請就被告另涉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部分另分案偵辦之簽呈及聲請人曾將被告所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書(載明將被告甲○○另涉之持有海洛因犯行部分另分案偵辦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前開時、地遭查獲採尿,被告尿液均呈嗎啡陰性反應,此有高雄縣政府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2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2紙等附卷足憑,顯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與其所犯前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涉,而被告另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是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既由聲請人另行偵辦,而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亦不得於本案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表:
┌──┬────────┬──────┬─────────────────┐│編號│查獲機關、時、地│扣案毒品│數量│││及偵查案號│││├──┼────────┼──────┼─────────────────┤│1│國道公路警察局第│甲基安非他命│7包(合併驗重)│││五警察隊││驗前毛重29.1公克,驗後毛重29公克│││93年4月12日下午│││││5時25分許│││││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361公里800公│││││尺處│││││93毒偵1881│││├──┼────────┼──────┼─────────────────┤│2│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16.8公克,驗後毛重16.7公克│││岡山分局│││││93年3月31日下午│││││5時30分許│││││高雄市三民區民業│││││路13巷17號處│││││93毒偵1679│││├──┼────────┼──────┼─────────────────┤│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基安非他命│7包(各包分別驗重)│││前鎮分局││驗前毛重0.38公克,驗後毛重0.2公克│││93年8月9日晚上││驗前毛重0.34公克,驗後毛重0.2公克│││10時40分許││驗前毛重1.85公克,驗後毛重1.7公克│││高雄市三民區民業││驗前毛重3.84公克,驗後毛重3.7公克│││路13巷17號││驗前毛重1.24公克,驗後毛重1.1公克│││93毒偵4472││驗前毛重1.1公克,驗後毛重1公克│││││驗前毛重0.99公克,驗後毛重0.8公克│├──┼────────┼──────┼─────────────────┤│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併驗重)│││苓雅分局││驗前毛重8.7公克,驗後毛重8.6公克│││93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許│││││高雄市三民區民業│││││路13巷17號│││││93毒偵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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