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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