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4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憲平┌───────────────────────────────────────────────────┐│可轉讓定期存單:95年度除字第9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BA0000000││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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