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孟祥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仟捌佰零玖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按上開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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