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清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一代日本M88噴霧劑」拾壹瓶、「本草堂超久裝男用噴劑」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清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6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新一代日本M88噴霧劑」11瓶、「本草堂超久裝男用噴劑」2瓶,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而該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該等噴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上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新一代日本M88噴霧劑」11瓶、「本草堂超久裝男用噴劑」2瓶均含有Tetraca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月9日FDA研字第1060010832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故扣案物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