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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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5所列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附表編號1、2所列之犯罪與附表編號3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附表編號4、5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因係宣告有期徒刑八年,不符減刑之條件,不予減刑),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予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