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