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8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