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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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20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