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林捷益 原告 林正義 原告 林沅萱 原告 林靜瑀 原告 林昀慧 原告 林娟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各原告之確切請求金額,亦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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