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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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林錦堂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起訴狀之附表三中,關於土地部分(即彰化縣○○鄉○○段○○○○○○○○號、芳功段849、852、853、857、866地號、王功段1453-1、1461、1462、1463、1464、1466、1467、1468、1469、1473、1474、1475、1476地號土地,共20筆)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部分(即彰化縣○○鄉○○段○○○○○○○○○○○○○○○○○○○○號建物,共5筆)應提出最近之稅籍資料,並計算上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總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6條規定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