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10號聲請人 張萬豪 即被逮捕、拘禁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拘禁人殺人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審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略以: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並非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與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不符,為避免進行重覆或無實益之程序,爰明定駁回提審聲請之程序事由。
三、經查,被逮捕、拘禁人(下稱受刑人)張萬豪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02號及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均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檢察官基於上開確定判決,核發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入監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揭法院之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之人身自由之所以受剝奪,係因檢察官依法執行法院之確定判決所致,而非被法院以外之機關拘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內容係對於監獄之管理等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之問題,此即與提審之要件不符。況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均係質疑監所執行內部管制作為之合法性,此亦與提審法之適用無關,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