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28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志誠 (原名: 康財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約定條款。
二、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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