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聲請人 郭采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翁聖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相對人翁聖貿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