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詳加說明台端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台端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債務總金額究竟為新臺幣(下同)2,571,237元或2,495,964元,並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
三、請說明其最後1次還款之日期為何?
四、請詳述毀諾前之收入及毀諾後之收入狀況,並請提出證明文件?又台端陳稱因公司職位調整致收入減少而不足支付協商金額,請提出職位調整及收入減少之相關證明文件?另,台端薪資降低之原因與職位調整是否有因果關係?如具有因果關係,該職務變動是否非可歸責於聲請人?
五、請台端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資料(含父母等),包括儲蓄性保險、傷害險等人身保險及投資性保險等保險單,並提出該等保險單可質借之保單價值。另提出台端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六、台端目前租賃之房屋每月支出房租費用7,000元?請提出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又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賃處?
七、請提出其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交通伙食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之具體事證。
八、請 陳報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合併後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協商程序中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包括還款期數、利率、金額等)?
十、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葛萊美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2月至10月間之收入證明與任職於亞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至96年4月間之收入證明。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其更生之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十二、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與95年協商機制而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債務人能再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請台端再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合併後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之情形,包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期數、利率及每期繳款金額,又雙方是否協商成立?如否,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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