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勞鏡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78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勞鏡誌於民國112年1月1日2時55分許,在告訴人 蘇椲中 所經營並管理址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停車場,因繳費機故障無法將車輛駛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徒手強行掀起該停車場之柵欄閘門,造成閘門軸心損壞無法升降,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告訴人發現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中簡卷第27頁至第33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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