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先位原告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李繼娟 備位原告李繼娟
林彥伶 黃資裡 許靜文 林鍾慶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2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限先位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