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王來炎 被告 紀建明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王國林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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