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圓陳泰間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0,499元(計算式:美金88,787.64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19=新臺幣2,680,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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