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洪蔥妹 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未依實際測量之主張通行位置面積具狀更正聲明,並依測量圖所示面積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據以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前開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勘驗現場詳細照片,逾期不繳及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