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9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併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之情形,自民國98年12月30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99年2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