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