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94年3月至94年4月22日│94年3月至94年4月22日│94年4月間至94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57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57號│94年度偵字第755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1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08│94.11.08│95.03.29│├─┼──────┼──────────┼──────────┼──────────┤││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95年度台上字第270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08│95.01.12│95.04.24│├─┴──────┼──────────┼──────────┼──────────┤││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備註│第653號(即95年執更│第653號(即95年執更│95年度執字第4929號│││字第262號)│字第1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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