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上訴人甲○○之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與 黃崇思林曉慧 原屬知己,且金錢亦無分你我,上訴人曾多次告貸其二人,從未償還。當上訴人毒癮症發,亦常借貸於其二人所購毒品,何謂之無償供應,或轉讓?該二人之前來上訴人住處,何需上訴人給予毒品施用,當是該二人見有毒品自行取用云云。顯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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