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幼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九十三_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素妃~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幼喬數位科技股份有│TCA0六二九五│肆萬零捌佰元│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港分行│限公司甲○○│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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