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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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
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