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8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毒聲字一五八四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釋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九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意,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採尿前七十二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被告上開住所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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