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家慧書記官陳靖騰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2年8月6日執行完畢(本件已構成累犯);再其於87、90年間,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先後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最後一次強制戒治係於91年8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30日15、16時許,在臺中市○○街○○號居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5月31日18時30分許,因甲○○騎乘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智路口時,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因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5公克)。
二、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陳靖騰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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