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74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13770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本金新台幣(下同)981,881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1日(上開執行程序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至96年6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利率2.1%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