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中國文化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萬益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告 陳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報道歉),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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