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59號聲請人 宗良敏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213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固得聲請再審。惟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9年度裁字第22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上訴理由狀,具體說明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惟原確定裁定未具體表明聲請人主張有何不符,僅以聲請人所陳理由並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予裁定駁回,原確定裁定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蓋:(一)聲請人已於上訴理由狀詳細說明財政部95年6月28日臺財稅字第09504063430號函釋(下稱財政部95年函釋)之緣由,惟原確定裁定未依職權審酌財政部95年函釋,已明確指明保險經紀公司為招攬業務購置或租賃車輛,係屬公司之車輛資產或交通費(租金),非屬員工薪資所得之明確規範,率以本件與財政部95年函釋情形不同為由,逕以裁定駁回,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二)刑事司法機關調查證據之程序,遠較行政機關調查證據為周延,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稱憲法第8條第1項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未依職權審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事證及其不起訴處分書之認定,僅以該不起訴處分書之被告非聲請人為由,認不能拘束本案,聲請人已於行政訴訟上訴狀說明,惟原確定裁定以不起訴處分書非屬確定判決為由,逕予裁定駁回,違反本院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三)系爭短報之薪資所得屬已填報扣繳憑單,依財政部73年9月3日臺財稅第59051號函釋,其「漏稅額」之計算應得減除「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況本件係已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其「漏稅額」應不高於同法條第2項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核定之「補徵應納稅額」。惟財政部賦稅署96年12月18日臺稅一發字第09604554530號函(下稱財政部賦稅署96年函釋),造成已申報者計算之「漏稅額」大於未申報者計算之「補徵應納稅額」,與憲法之比例原則有悖。原審判決未依職權審酌財政部賦稅署96年函釋之適當性,否准將已依法繳納之扣繳稅額減除,聲請人已於行政訴訟上訴狀中說明,惟原確定裁定以本件扣繳稅款係在本件調查基準日後始補行扣繳為由,逕予裁定駁回,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四)系爭車輛租金如應歸為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應對扣繳義務人處罰,則已依扣繳憑單申報之聲請人,自不宜再對之處罰,以符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再參諸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但書規定,足證縱違章主體不同,仍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原審判決未依職權審酌上開規定,聲請人已於行政訴訟上訴狀中說明,惟原確定裁定亦以行為主體不同為由,逕予裁定駁回,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之原審判決上訴,其上訴理由何以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已經原確定裁定論斷甚明,並無與應適用之法規顯然違背,或與解釋判例顯有牴觸之情形。聲請人主張其已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惟原確定裁定未具體表明聲請人之主張有何不符云云,無非係其法律上之一己歧異見解,依首述規定及說明,尚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是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為本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對原審判決再審部分,本院則另為移送之裁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