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李定國 被告 蘇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計算式如下:4,100×33.058=135,5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