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誠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劉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進忠 、 徐櫻君 及 徐鴻仰 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