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3號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㈠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3年9月17日本院93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㈡再審原告未於以電子傳送方式傳送之再審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再審原告簽章之再審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