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9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陳鉌蓁陳庭鏵陳珮儀陳賀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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