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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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張博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萬零玖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