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16號
原 告 宋美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十二籃印刷有限
公司及 朱禮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應繳裁判
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