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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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33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據繳納裁判費5,18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8,2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708,226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欠2,530元(7,710-5,180=2,5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