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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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

原告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被告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33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據繳納裁判費5,18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8,2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708,226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欠2,530元(7,710-5,180=2,5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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