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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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7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游凱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