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5號
聲請人 陳登凱
黃 陳紫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三和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5號
聲請人 陳登凱
黃 陳紫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三和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