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勞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邱寶滿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嘉來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將101年12月20日減縮訴之聲明之書狀,與101年11月19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二者關聯性內容,重新整理後,具狀陳報(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陳端宜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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