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陳世才
陳志文 陳志銘 陳嘉嘉 被告 曾吳和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49,1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出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許錦清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下列10筆土地移轉應有部分予原告,而原告對下列10筆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如下,則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為(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鹿寮段330地號土地:402.02㎡×2,000元/㎡×1/35=22,973。
㈡三間厝段491地號土地:2640㎡×800元×1/3=301,714元。
㈢三間厝段492地號土地:2400㎡×800元×1/7=274,286元。
㈣三間厝段493地號土地:3120㎡×800元×1/7=356,571元。
㈤三間厝段498地號土地:2040㎡×800元×1/7=233,143元。
㈥三間厝段499地號土地:3000㎡×800元×1/7=342,857元。
㈦中洋子段765地號土地:2940㎡×720元×1/7=302,400元。
㈧中洋子段766地號土地:2760㎡×720元×1/7=283,886元。
㈨田中央段1247地號土地:2138㎡×790元×1/7=241,289元。
㈩田中央段1249地號土地:1684㎡×790元×1/7=190,051元。
以上㈠至㈩合計為2,549,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