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第4行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後補充「及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犯意」;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其侵占所得非高,其經此次刑之宣告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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