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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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王賢哲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周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
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