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債權人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瑞娥陳振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瑞娥、陳振昌發給支付命令,所請求之給付總金額及本金之部分似有錯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或更正,債權人已於108年3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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