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郁漳於民國107年1月17日12時9分許,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區○○路二段由東向西行駛,途經該路段嘉義高中前欲臨時停車,應注意並能注意在顯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卻貿然在劃紅色標線禁止停車之機、慢車道上停車,並於準備下車時,適告訴人葉○○騎乘電動機車沿同向駛至,被告打開其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駕駛座旁之車門時,應注意並能注意其車後之車輛及行人,並讓其先行,竟疏未注意,猶貿然打開車門,致告訴人閃避不及而撞擊該車門,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右肩挫傷、左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葉○○告訴被告陳郁漳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