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謝峯蘭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謝峯蘭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姓名為特殊造字,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聲請人雖於108年3月8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通知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