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柯易賢
林彥甫
被 告 卓昭馥 即 卓怡 憶
梁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